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4號 關于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公告。
2018年10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美國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馬來西亞公司18.3%-20.3%,泰國公司37.6%,實施期限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2023年10月26日,應中國乙醇胺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41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乙醇胺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乙醇胺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81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產品名稱: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
英文名稱:Ethanolamines,簡稱EA
一乙醇胺,又稱:單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羥基乙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2-Aminoethyl alcoho(簡稱:MEA)
化學分子式:H2NCH2CH2OH
結構式:
二乙醇胺,又稱: 2,2'-二羥基二乙胺、2,2'-亞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稱:Diethanolamine,2,2'-Dihydroxydiethylamine,2,2'-Iminodiethanol (簡稱:DEA)
化學分子式:HN(CH2CH2OH)2
結構式:
三乙醇胺,又稱:三(2-羥乙基)胺、三羥基三乙胺
英文名稱:Triethanolamine,Tris(2-Hydroxyethyl)amine,Trihydroxytriethylamine(簡稱:TEA)
化學分子式:(HOC2H4)3N
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總稱,通常由環氧乙烷和液氨反應制得,是一種同時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學特征的醇胺類有機化合物。乙醇胺外觀通常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在溶點以下為無色至淡黃色固體,略帶胺味,具有吸濕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衛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于工業清洗、氣體凈化、農藥及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筑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不包括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8年第81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對各公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國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邁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國公司 97.1%
沙特阿拉伯公司:
1.沙特基礎工業公司 10.1%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
馬來西亞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于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其他任何情況下均適用“其他馬來西亞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0.3%
泰國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37.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10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乙醇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10月30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商務部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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