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F藥物治療的目的包括:①緩解CRF癥狀,減輕或消除病人痛苦, 提高生活質量;②延緩CRF病程的進展,防止其進行性加重;③防治并發癥,提高生存率。
1.糾正酸中毒和水、電解質紊亂
(1)糾正代謝性中毒 代謝性酸中毒的處理,主要為口服碳酸氫鈉(NaHCO3)。中、重度病人必要時可靜脈輸入,在72小時或更長時間后基本糾正酸中毒。對有明顯心功能衰竭的病人,要防止NaHCO3輸入總量過多,輸入速度宜慢,以免使心臟負荷加重甚至心功能衰竭加重。
(2)水鈉紊亂的防治 適當限制鈉攝入量,一般NaCl的攝入量應不超過6~8g/d。有明顯水腫、高血壓者,鈉攝入量一般為2~3g/d(NaCl攝入量5~7g/d),個別嚴重病例可限制為1~2g/d(NaCl 2.5~5g)。也可根據需要應用袢利尿劑(呋塞米、布美他尼等),噻嗪類利尿劑及貯鉀利尿劑對CRF病(Scr >220μmol/L)療效甚差,不宜應用。對急性心功能衰竭嚴重肺水腫者,需及時給單純超濾、持續性血液濾過(如連續性靜脈-靜脈血液濾過)。
對慢性腎衰病人輕、中度低鈉血癥,一般不必積極處理,而應分析其不同原因,只對真性缺鈉者謹慎地進行補充鈉鹽。對嚴重缺鈉的低鈉血癥者,也應有步驟地逐漸糾正低鈉狀態。
(3)高鉀血癥的防治 腎衰竭病人易發生高鉀血癥,尤其是血清鉀水平>5.5mmol/L時,則應更嚴格地限制鉀攝入。在限制鉀攝入的同時,還應注意及時糾正酸中毒,并適當應用利尿劑(呋塞米、布美他尼等),增加尿鉀排出,以有效防止高鉀血癥發生。
對已有高鉀血癥的病人,除限制鉀攝入外,還應采取以下各項措施:①積極糾正酸中毒,必要時(血鉀>6mmol/L)可靜滴碳酸氫鈉。②給予襻利尿劑:最好靜脈或肌肉注射呋塞米或布美他尼。③應用葡萄糖-胰島素溶液輸入。④口服降鉀樹脂:以聚苯乙烯磺酸鈣更為適用,因為離子交換過程中只釋放離鈣,不釋放出鈉,不致增加鈉負荷。⑤對嚴重高鉀血癥(血鉀>6.5mmol/L),且伴有少尿、利尿效果欠佳者,應及時給予血液透析治療。
2.高血壓的治療
對高血壓進行及時、合理的治療,不僅是為了控制高血壓的某些癥狀,而且是為了積極主動地保護靶器官(心、腎、腦等)。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ARB)、鈣通道拮抗劑、袢利尿劑、β-阻滯劑、血管擴張劑等均可應用,以ACEI、ARB、鈣拮抗劑的應用較為廣泛。透析前CRF病人的血壓應<130/80mmHg,維持透析病人血壓一般不超過140/90mmHg即可。
3.貧血的治療和紅細胞生成刺激劑(ESA)的應用
當血紅蛋白(Hb)<110g/L或紅細胞壓積(Hct)<33%時,應檢查貧血原因。如有缺鐵,應予補鐵治療,必要時可應用ESA治療,包括人類重組紅細胞生成素(rHuEPO)、達依泊丁等,直至Hb上升至110~120g/L。
4.低鈣血癥、高磷血癥和腎性骨病的治療
當GFR<50ml/min后,即應適當限制磷攝入量(<800~1000mg/d)。當GFR<30ml>7mg/dl)或血清Ca、P乘積>65(mg2/dl2)者,則應暫停應用鈣劑,以防轉移性鈣化的加重。此時可考慮短期服用氫氧化鋁制劑或司維拉姆,待Ca、P乘積<65(mg2/dl2)時,再服用鈣劑。
對明顯低鈣血癥病人,可口服1,25(OH)2D3(鈣三醇);連服2~4周后,如血鈣水平和癥狀無改善,可增加用量。治療中均需要監測血Ca、P、PTH濃度,使透析前CRF病人血IPTH保持在35~110pg/ml;使透析病人血鈣磷乘積<55mg2/dl2(4.52mmol2/L2),血PTH保持在150~300pg/ml。
5.防治感染
平時應注意防止感冒,預防各種病原體的感染。抗生素的選擇和應用原則,與一般感染相同,唯劑量要調整。在療效相近的情況下,應選用腎毒性最小的藥物。
6.高脂血癥的治療
透析前CRF病人與一般高血脂者治療原則相同,應積極治療。但對維持透析病人,高脂血癥的標準宜放寬,如血膽固醇水平保持在250~300mg/dl,血甘油三酯水平保持在150~200mg/dl為好。
7.口服吸附療法和導瀉療法
口服吸附療法(口服氧化淀粉或活性炭制劑)、導瀉療法(口服大黃制劑)、結腸透析等,均可利用胃腸道途徑增加尿毒癥毒素的排出。上述療法主要應用于透析前CRF病人,對減輕病人氮質血癥起到一定輔助作用。
8.其他
(1)糖尿病腎衰竭病人 隨著GFR不斷下降,必須相應調整胰島素用量,一般應逐漸減少;
(2)高尿酸血癥 通常不需治療,但如有痛風,則予以別嘌醇;
(3)皮膚瘙癢 外用乳化油劑,口服抗組胺藥物,控制高磷血癥及強化透析或高通量透析,對部分病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