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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01-07 00:00 原文鏈接: 科技部《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單位:

      為推進民生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發揮好科技進步在惠及民生、促進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啟動了科技惠民計劃,中央財政設立“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為規范和加強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范和加強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引導支持基層開展社會發展領域先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先進適用技術綜合集成示范的專項經費。

      國家引導和鼓勵其他資金投入科技惠民計劃,包括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渠道資金按照科技惠民計劃的部署統籌安排和使用,并執行各提供方對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科技惠民計劃重點資助人口健康、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與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領域,擇優支持基層開展具有導向作用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提升技術的實用性和產業化水平;擇優支持基層開展重點領域先進適用技術的綜合集成和示范應用,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基層公共服務領域轉化應用,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計劃堅持政府引導、需求驅動,推進“政、產、學、研、用”聯合的協同機制;堅持經費來源多元化原則,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單位自籌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級管理,明晰責權。科技惠民計劃實行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基層(縣、市、區)三級管理,明晰項目經費管理各方的責任和權利。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作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實施的省級組織單位,基層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作為項目實施的基層組織單位。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結果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條 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牽頭單位。

      第五條 結合科技惠民計劃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的特點,對于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應當實施后補助。對其他類型的項目,鼓勵采用后補助方式。

      第二章 開支范圍

      第六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關費用的補助支出。

      第七條 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技術引進費、技術開發費、技術應用示范費、科技服務費、培訓費等。

      (一)技術引進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引進新技術、新流程、新工藝,或購買ZL等發生的費用。

      (二)技術開發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有關技術進行消化吸收、生產工藝流程改進、技術的適用性改進和創新等發生的費用。

      (三)技術應用示范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開展技術轉化應用、綜合集成和示范等發生的費用。

      (四)科技服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對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咨詢和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五)培訓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的實用技術培訓等工作發生的資料費、專家講課費、場地租用費、學員食宿補助等費用。

      專項經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需由專項經費安排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聯合合作單位(統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部署和要求,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同時編制項目預算,報基層組織單位。

      第十條 項目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項目預算應當全面反映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條 項目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其他來源資金。收入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目標和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專項經費和其他來源資金的投入結構、投入規模、使用方向和重點。

      (二)地方財政投入是項目其他來源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收入預算時,應當明確地方財政投入的總量、投入方向、預算安排方式和預算安排進度等。

      (三)基層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落實除財政投入以外的其他來源資金,并提供相關資金來源證明,明確到位時間與進度安排。

      (四)作為項目組織實施保障條件的現有實物資產不得列入收入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必要費用。支出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支出預算應當圍繞項目確定的目標,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有科學的測算依據并經過充分論證,以滿足項目的合理需要。

      (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在基層組織單位的協調指導下,聯合合作單位共同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在預算中分別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并申明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

      (三)專項經費的支出預算應當單獨列示。

      第十三條 基層組織單位在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經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經審核的項目預算由基層組織單位按程序報送省級組織單位。

      第十四條 省級組織單位對基層組織單位上報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的同時,應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議,按有關要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計劃相關的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科技部商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相關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或評審,提出預算安排建議。

      第十六條 科技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批復。財政部審核并向科技部批復項目總預算,并分別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當地專員辦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分年度下達項目預算。

      項目牽頭單位是中央單位的,將項目年度預算下達至科技部,并分別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當地專員辦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由科技部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預算。

      項目牽頭單位是地方單位的,將項目年度預算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并分別抄送科技部、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專員辦。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結合地方財政投入,統一下達到項目牽頭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省級組織單位根據預算批復,組織基層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對本省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項目預算,協調落實其他來源資金,并將修改后的項目實施方案上報科技部備案。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修改完善時,實施方案不得隨意調整,地方財政投入等其他來源資金收入預算一般不得調減。有關預算安排是預算執行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后補助項目預算的申報和審核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待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支付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對于風險程度高、經費投入多的項目,根據情況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啟動經費,其余經費待項目驗收后予以支付,啟動經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經費開支范圍使用。國家對經費用途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實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管理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管理,明確專項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和流程。

      第二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批復,結合修改后的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在基層組織單位的協調下及時與合作單位簽訂任務協議,落實任務分工和預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合作單位轉撥專項經費,并加強對合作單位的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的規定加強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對不同來源的項目經費分別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和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預算。專項經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程序報批:

      (一)專項經費總預算調整,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預算申報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二)專項經費總預算不變,項目承擔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項目承擔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項目牽頭單位按預算申報程序報省級組織單位批準。省級組織單位將調整情況匯總報科技部備案。

      (三)專項經費總預算不變,專項經費支出結構進行的調整,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報基層組織單位審核備案后執行,省級組織單位在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 省級、基層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協調并按進度落實承諾的其他來源資金和實施保障條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五條 基層組織單位每年組織項目牽頭單位按時編制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并及時報送省級組織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年度總體實施情況、預算來源及到位情況、預算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效果、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變更、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專項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編制反映。

      省級組織單位每年向財政部、科技部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報告,并抄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未完項目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逐級審核后報送省級組織單位。省級組織單位組織進行清查,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經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章 財務驗收與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省級和基層組織單位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項目經費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財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條科技部、財政部會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專項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財政投入等其他來源資金的落實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基層組織單位應當組織項目牽頭單位在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省級組織單位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項目驗收的前提。省級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項目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專項經費如有結余,應當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組織單位完成項目財務驗收后,應當將驗收結果報科技部、財政部、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科技部、財政部會同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對財務驗收結論進行抽查,重點檢查財務驗收工作的規范性和工作質量等。

      省級組織單位完成項目驗收后,應當組織編制成果推廣方案,并落實成果推廣所需經費。

      第三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并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對于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良好、成果推廣方案執行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項目所在省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領域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十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對省級和基層組織單位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在經費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于非保密項目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逐步探索建立項目績效情況公示制度;積極推進違規使用專項經費行為的公開。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撥經費,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取消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未來三年的項目申報資格,調減或取消所在省未來三年的申報項目數量或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

      (二)不按承諾落實地方財政投入等其他來源資金;

      (三)不及時編報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四)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五)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監督檢查不力;

      (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財政經費;

      (七)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和相關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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