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本品治療前,應先排除心律失常的潛在危險。
具有以下心律失常危險因素的患者,應慎重使用。
嚴重心臟病史,包括嚴重室性心律失常、二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竇房結功能障礙、充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臟病;
猝死家庭史;
腎衰竭,尤其是進行長期透析的患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呼吸衰竭;
電解質紊亂的危險因素,如服用排鉀利尿藥;
胰島素用量的劇烈調整;
持續性嘔吐和/或腹瀉。
當嬰幼兒和兒童發生腹瀉時,應降低劑量,檢查血鉀水平,若結果異常,則應停藥。
用藥前和用藥過程中應檢查心電圖、血電解質(鉀和鎂)和腎功能。
應在具有適當醫療監護措施的情況下,權衡利弊使用本品。
應根據臨床指征或至少每3個月對患者進行療效評定。
QT間期大于450毫秒的病人或電解質紊亂的病人,不應使用本品。
本品不影響精神運動性功能,不引起鎮靜和嗜睡。然而,本品可加速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的吸收,如:巴比妥酸鹽、酒精等,因此,同時給予應慎重。
一般不建議用于早產新生兒。如早產新生兒必須使用本品,則應在重癥監護病房內使用,同時進行持續的心臟監護。每日劑量應分次服用,每次不超過0.2mg/kg,最高日劑量不得超過0.8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