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給藥:
1.成人治療:
水腫性疾病,靜脈用藥,起始劑量為50mg或0.5~1mg/kg體重,溶于5%葡萄糖液或生理鹽水(1mg/ml)中緩慢滴注。必要時2~4小時后重復,有反復者可每4~6小時重復1次,危重情況可每小時重復1次,一般每日劑量不超過100mg。
2.小兒2歲以上小兒:
靜脈用藥劑量按體重每日1mg/kg。